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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苏州私人侦探被害激起千言万语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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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日,苏州一“私人侦探”在调查中被调查对象殴打致死。此事经新华社披露后,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上月在贵阳举行的中国私家侦探峰会上,刚刚以整体形象浮出水面的中国调查业为之震动,有关“私人侦探”的诸多话题再次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昨日,本报记者紧急采访了多名资深调查人士、律师及法学教授,他们观点各有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私人侦探”这一特殊行业能否合法化将再次成为社会探讨的焦点。———编者

  观点一:“调查”行为谁都可以进行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称,“私人侦探”是一个模糊概念,容易让人与侦查联想起来,此案中的黄立荣只能称为商务调查员或资信调查员等。该教授认为,侦查是一种法律赋予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特定权力,是一种公权,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有这些权力的机关才能进行侦查。调查就不一样了,谁都可以进行调查,只要没有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手段,应该是合法的。

  观点二:手段违法否要具体分析

  该教授认为,黄立荣用望远镜监视、店内情况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如果他拍到的只是员工上下班情况、店堂里的顾客等公众都能看到的情景,应该不算违法;如果他的望远镜有,到房间内部对方不愿让别人看到的场景,就可能侵犯了对方隐私权。商务调查机构采用合法手段调查,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就应该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被调查者可以不配合调查,但不能因此对调查者实施迫害。

  调查业可能再次停滞不前

  中国调查业联盟理事会第一任理事长李长旭先生认为,此事对刚刚起步和处于边缘状态的中国调查业有负面影响。调查业为取得政府部门信任奔走呼吁了10年,可能因为这件事情再次陷入停滞不前的僵局。

  中国调查业联盟理事会成员、上海百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识途马先生说,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发现打伤、砸毁跟踪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被调查对象殴打致死这还是第一次,实在太残忍了。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人侦探”坦言:“我希望执法机关早日将打人致死者绳之以法,给我们这个行业人员更多保护。”

  深圳市亨特尔商务调查公司调查部经理郑刚先生认为,这件事也有它积极的一面,可以让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众进一步认识到中国调查业的艰辛和危险,从而加快这个行业规范和合法化进程。

  未经允许跟踪法律是否保护?

  正方———未经允许不受保护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孔祥彬律师认为,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讯自由等,除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律师在办案中享有依法取证、调查权力外,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证据作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方面急需国家立法,明确社会调查机构的地位并规范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反方———这是法律空白地带

  一名曾是律师的资深调查业人士称:“严格说这是法律空白地带,法律不保护这种民间调查行为,会不会给人以法律不保护从事这种调查行为的人的误会?保护个人隐私,是否也意味着保护个人在暗地里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所以,法律应该赋予民间及社会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查权力,只要这种调查不伤害到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比如记者的暗访、保险公司对债务债权人的调查等,受不受法律保护呢?”他还认为,黄立荣虽然采取的手段不妥,但他毕竟是在帮助委托者行使调查权利,且在公共场所进行,并没有侵犯对方隐私,也没有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2月13日,一辆无牌照车在苏州医院正门南侧扔下一具男尸后扬长而去。警方调查发现死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名叫黄立荣,安徽人,死前受雇于苏州市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社会调查部。据查,12月5日,黄受陕西省某民营制药厂委托调查赵君(此案主凶)的底细。12月13日,赵君同伙杨占利发现黄立荣用望远镜监视他们并拍照,遂邀约几个男子将黄拷打致死。目前,涉及“12·13”杀人抛尸大案的嫌疑人中有4名已被刑事拘留,两名嫌犯在逃。

  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